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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专题:从古长城到“水泥路”之变

企通水泥网 2025-12-15【水泥砌筑】279人已围观

简介编辑/制作:李文英修缮后的小河口长城,有网友形容为“一条窄窄的水渠里盛满了固体的无法流动的水”(网友供图)修缮前的小河口长城,地面残存着碎裂的青砖(网友供图)事件各方回应县文物局:修缮的每一步都合理合法绥中县文物局文物科负责人王建华称,此次修缮长城项目是国家文物局下的批复,从方案的设计、批复、工程监...

编辑/制作:李文英

修缮后的小河口长城,有网友形容为“一条窄窄的水渠里盛满了固体的无法流动的水”(网友供图)

修缮前的小河口长城,地面残存着碎裂的青砖(网友供图)

事件各方回应

县文物局:修缮的每一步都合理合法

绥中县文物局文物科负责人王建华称,此次修缮长城项目是国家文物局下的批复,从方案的设计、批复、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每一步都合理合法。

省文物局:“平板路”是抢救性修缮

辽宁省文物局局长丁辉坦承,修成“平板路”的确不好看,但符合抢救保护需要。他强调,这段长城是抢救性修缮,是防止长城加速破损,“是否好看”并不是最重要的。

国家文物局:已派员赶赴绥中现场核查评估

针对辽宁省绥中县“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一事,9月22日,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文物局已派员赶赴现场核查评估,具体了解相关维修方案的审批落实情况及施工质量等问题,调查评估结果将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最美野长城”修缮方案的设计者:未参与实施过程

针对质疑,“最美野长城”修缮方案的设计者及负责人陈术石首度发声,于9月25日、26日,在其个人博客、微博先后发表了《“最美野长城被抹平”的设计者如是说》、《于长城文物本体保护与群众期望间如何取舍》两篇文章,公开回应外界质疑。

国家文物局公布"野长城被抹平"最新调查结果

针对社会热议辽宁省绥中县“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一事,国家文物局日前派出调查组赴现场调查。9月27日,该局在京公布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现场调查结果,该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掺用水泥的情况,工程中使用的“三合土铺平夯实”(即“抹平”)措施,存在洽商过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等问题,且此措施对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历史面貌造成了严重影响。调查组还公布了此次调查的处理结果,包括责成辽宁省文物局重新组织专家全面查找工程问题,初验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竣工验收;责成辽宁省文物局对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议国家文物局督促长城沿线15个省区市对正在实施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进行排查。(新华网)详见》》

事件发展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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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野长城“合法修缮”仍存三疑问被指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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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事件看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在专业性和法律性方面存疏漏

文物保护、文物修复是非常特殊的领域。一方面因为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长城的保护和修复,虽然不像故宫里面的古字画修复那么精细,但众多专业技术和传统工艺,确实不为现代社会的普通人所知。另一方面,文物保护、修复还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修复文物必须依法依规。而且,专业性和法律性往往互相渗透、相辅相成,非专业人士很难全面理解和掌握。所以,当文物保护领域引发社会争议的时候,权威声音就非常重要。

长城不但是中国旅游的一张名片,也是中华精神的象征,更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早在1987年,长城就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然而,与这些崇高的荣誉和地位不相匹配的,是长城保护和修复的现状都令人担忧。

长城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缺乏具有针对性、明确精准的法律规范,也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文物保护法》偏重于原则性规定,对于不同文物的具体保护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一详述。2014年,国家文物局编制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然而,指导意见对具体的修缮施工规范和标准的制定还不够细化,不同的保护维修工程,仍然执行不同的标准。这些在法律、行业规范、工艺标准方面存在的疏漏,直接导致具体保护维修工作的千差万别,也导致这次围绕长城修缮所产生的争议。

文物破坏性修复危害大文物保护部门监管失职

近年来,破坏性修复屡见不鲜,让人无比痛心。有媒体总结,除了“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这个案例,还有辽宁朝阳的清代壁画中的仙女被修复称“花大姐”,杭州民国古建筑“秋水山庄”被刷上“土豪金”等案例。它们的共性是,以维修之名,行破坏之实。也许相关人员并非存心破坏,但恶果业已造成,使原建筑失去了基本的美感,形神尽毁,惨不忍睹。

曾有业内人士调查后感叹,“在我所走访的历史文化建筑中,70%以上遭受破坏是缘于这种‘破坏性修复’。”与一般的破坏相比,破坏性修复显然更隐蔽,危害也更大——破坏文物往往不敢名正言顺,而破坏性修复则可堂而皇之,有组织地突进。

为了有效遏制频见的破坏性修复,应先提高违法成本入手。即便是无意破坏,只要造成破坏事实,当事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也应该被问责。

最重要的是监管部门,特别是文物保护部门应该承担起责任。这种责任不只是审批,也不只是事后调查,而应该提前介入、动态跟进。比如在修复过程中应派专家指导;应对直接参与修复的施工队,进行专业培训。同时,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不能到了最后验收阶段才出面。

文物保护需意识和能力并提

如果排除程序合法性的疑虑,焦点便集中在了该怎么修缮,也就是“方法论”上。如果说网友的判断未必从专业角度出发尚可辩驳,那么面对业内的质疑声,辽宁相关方面大概是难以置之不理的。在“修旧如旧”的文物修缮大原则之下,文物保护走的是中央部署、地方先行的道路。缺乏统一的修缮细则标准,在不违反《长城保护条例》刚性要求的基础上,各地在长城修缮的道路上迈向殊途。甚至客观来说,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的情况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对比北京怀柔箭扣长城半年修缮85米,精工细作式的维护修复,小河口村大毛山段的修缮工作自然是潦草敷衍的。然而相对宁夏多处长城旧址遭推倒破坏、不复存在,大毛山段的现状又似乎是乐观的。如是现状听起来有些尴尬,却成为了整个长城保护问题上必须面对的基本事实。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长城修复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据近年来的长城资源调查数据,考虑到修复的紧迫性与地方投入、修复人员素质、修复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之间的彼此关系,长城保护的棘手性尤为突出。

无论是《长城保护条例》的颁布,还是近年来各地在具体修缮实践工作上所作的努力,都说明了我们对文物保护特别是长城保护意识上的提升,立法序位的增强。而今天大毛山段修缮所提出的问题在意识之上提出了从保护能力到文化审美上的更新的要求。如何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反思和全新部署,不仅仅关系到长城保护,更关系到文化强国的现实化、深入化。

公开透明,也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

这次“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事件的焦点在于古长城被修葺成山顶上的“水泥路”。虽然修葺之后的长墙体浇灌用的是白灰,符合业界常用的方式,但最终的效果确实是失去了长城应有的美感。当地文物部门委屈,网友不满,专家也有无奈,各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古长城,特别是野长城,亟须保护和修葺。只是如何修葺,还真的需要思考方式方法,也需要更多的公开透明,以及对专业知识的普及。前段时间的西安“唐十八陵石人石马‘洗澡’千年包浆被清洗”事件,就是因误解而引起的一场虚惊。公开和透明有助于避免误解的产生,这同样是对古文物建筑的一种保护。

争议在文物界的确不少,比如所谓“国宝帮”的讽刺性称谓。甚至近期浙江美术馆举办的“汉风藏韵——中国古代金铜佛像艺术展”,也有作品被认为是“雷人佛造像”,其中存在赝品。有些网络还发布了对这批藏品的鉴定方邮件询问的回复,结果让人大跌眼镜,竟然不是对外宣布的鉴定结果。是否是赝品,需要专家学者们的论证,鉴定结果及这种回复,实在不可轻易相信。

此前北师大的捐赠事件余温未退。去年,浙师大的陶瓷捐赠也曾掀起一场风波,且今年还因此走上法庭。许多争议最终会如何,不得而知,但面对质疑,是否有必要回应,如何回应,则需要一种态度。

文物保护措施一二点

对文化遗产要有敬畏之心

2016年8月30日,国家文物局通报了督办的4起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包括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湖北红安国共合作谈判旧址被拆毁案、河南省级文保单位商城南街民居被拆毁案、贵州独山县级文保单位龙家民居被拆毁案和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黑龙江刘亚楼旧居等7处建筑被拆毁案。

从中可以看出,不管是“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事件还是国家文物局通报的这4起文物事件,处处突显着对文化遗产敬畏之心的缺失。

“文物破坏的根源在于敬畏之心的缺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沈阳认为。而“对文化遗产要有敬畏之心”是近几年文化遗产保护界一直在强调的文物保护理念。在2009年9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强调:要对文化遗产“心存敬畏”,切实维护文化遗产的尊严。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也着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敬畏之心就是尊重历史,尊重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尤其是坚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毁坏了就永远失去了。“如此,各级政府在决策时才会慎重,以谦卑而尊重的态度对待文物,才能在经济利益、政绩效益的引诱下,仍注重保护它们,也才能形成保护和发展共赢的局面。”沈阳说。

“但这不是一件容易的、短期就能见效的事,涉及所受的教育、个人的修养和素质等多个方面。”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张松表示,就当前的形势来看,要让领导和民众都敬畏历史、尊重历史,需要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在这些事件中,暴露出相关地方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迫切需要提高其法治观念。”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督察处处长邓超对记者表示。比如位于湖北红安县七里坪镇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在今年6月的连续暴雨中严重受损。对于文物的修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等。然而,这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却在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后,就组织施工单位拆除,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三层建筑。

而在张松看来,要遏制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敬畏之心需要长期培养,目前还是需要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

对于处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发现,以之前的处罚来看,多是罚款和责令恢复文物。然而,正如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姚远指出,区区几十万元罚款对于所开发的地皮价值来说,根本微不足道,起不到震慑的效果。而真文物毁坏了,其中蕴涵的历史信息已荡然无存,再恢复也是“假古董”,对于文物保护来说意义不大。

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两法衔接

对于文物破坏行为,《文物保护法》、《刑法》中均有相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文物破坏案件时有发生,却不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文物行政部门只能负责到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追究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但是目前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加强。”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督察处处长邓超对记者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起草文物违法犯罪领域两法衔接的办法。如此,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更顺畅地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邓超透露。

邓超表示,对于文物受损程度的评估,即如何划定文物损毁与损坏的边界,也是目前的一大难点。国家文物局最近正在组织起草《文物建筑定损评估标准》,尝试解决其中的问题。

点评:此次“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事件引发大众质疑其实是体现了一种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心,但是对于文物保护,再多的声讨呼吁,除了能掀起情绪,并不能起到实质作用,真正的保护还是要靠科学和大众的鼎力相助。文物不可再生,融社会之力一起保护才是根本。

(本文部分观点参考了封寿炎、孙懿德、付小为等人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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